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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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债权出资时存在哪些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4月8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林智敏,广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一、加强咨询调查


加强咨询调查,经济交往前尽可能掌握对方基础信息。如果是个人,应当了解对方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以及资产情况。如果是企业则应了解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办事机构的房产资料、财产权利资产、股东身份、股东的财产。这样为债务产生后的权利主张提供基础依据。




二、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确定债权存在


个人经济交往中,口头协议、君子协定较多,当然这具有便利、快捷的优点,但是也有无法举证的劣势。因此,在大额债权形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书面形式来确定债权数额、利息、期限等基本要点。即使不能签订合同、欠条也要采取录音、录像、传真、银行打款、证人作证等方式来保存好间接证据。


三、签订合同内容要尽可能详细明确


如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验收方式和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风险的转移、违约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一定要全面仔细考虑并详加约定,防止出现陷阱和漏洞。


四、履行中发生改变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字证据重新确定


在双方约定的原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如期限、数额、质量、价款有改变,此时特别要注意对重大变化要及时补充或者修改原来的约定。往往就是对这些变更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发生纠纷时由于对方否认变更而导致自己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局面。


五、履行中发现对方经济能力恶化要及时停止支付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经济过程中,发现对方出现以下情况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停止履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


六、一定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由于属于法律专业问题,专业技巧性强,因此很容易被忽视。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来讲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诉讼时效原则上从履行其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要求支付之日起算。因此,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收到法律的保护,就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请求并且要特别注意保存好提出请求及请求送达债务人的证据。


如果没有及时提出请求,或者虽然提出催款请求但是没有保存证据的,即使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没有其他合法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且债务人提出了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将驳回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合法请求。因此,对于法律知识及风险意识薄弱的公民个人来讲,一定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将陷入“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


七、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


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因此,不仅债权人一定要破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保存好证据。而且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保护整个过程中都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把整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证据材料尽可能保存下来,必要时可采取公证、法院证据保全等措施,以免将来出现纠纷时因缺乏证据使权利得不到保障。


另外注意不要随意给对方出具书面材料或在对方的催帐、对帐和其他材料上签字等,在和对方电话交谈或直接谈判中讲话要特别小心谨慎,不要随便认可或承诺。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涉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培养证据意识,尽量采用传真、邮寄、电话录音等方式,使该证据更容易保存下来,因为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八、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直接行使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且其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偿还等额债务,从而变相实现债权。


九、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的偿还,而恶意放弃自己的债权、财产等权利或无偿转让、超低价变卖、赠与处分自己财产,导致债务人还款能力降低或丧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十、灵活应用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债务抵消等多种方式实现债权清偿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如果有三角债,则可以将其享有的债权向自己的债权人转让并通知债务人,这样债权人即可以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也可以变相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移转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由其他具有偿还能力或者与债权人具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偿还,这样也可以变相实现债权。债务抵消是指债权人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把自己新产生的债务与原债权想抵消而实现债权。


以上是由为大家总结的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出资时存在哪些问题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


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


三、债的评估问题


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


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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