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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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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有新意

添加时间:2023年9月1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有新意

千万赔偿+十年修复,守护绿水青山


摘要

由某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的与广州市某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崔某荣、陈某樵、陈某洪、陈某达、张某、彭某华、黄某东、何某仔、陈某胜、李某品、李某均、徐某光、彭某波、管某南和李某垣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已于2022年由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发出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案原告为某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支持起诉人为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73月起被告深圳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崔某、股东被告陈某樵与被告广州市某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文(在逃另案处理)商谈A公司将部分场地和设备出租给穗某公司经营非法“洗油”业务。


201711月至20186月穗某公司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人生产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等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上述场地使用“硫酸白土法”进行非法“洗油”业务直到2018 6 26 日生态环境部到A公司开展专项督查才停产。穗某公司在此期间将油品贸易中未达销售标准的油品和运输、储存中产生的杂质较多的罐底油进行精制精制时通过投加硫酸去除油品中的氧化物等物质然后加人白土进行助凝合吸附必要时需要碱洗精制过程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中崔某荣负责穗某公司油品的购买和销售,陈某樵负责穗某公司“洗油车间”的经营,被告陈某洪在明知穗某公司从事非法“洗油”业务的情况下,负责协助被告李某垣对“洗油车间”进行监管和开展运营工作。被告陈某达在明知穗某公司从事非法“洗油”业务的情况下,负责穗某公司与A公司的前期洽谈、车间筹建、油品计量工作。在“洗油车间”正式运营后陈某达负责油库和“洗油车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定期地查看油库罐底油的积存情况并向上级汇报以及安排工人从油品储罐内抽取危险废物罐底油约40吨到“洗油车间”进行非法“洗油”。


在穗某公司非法经营“洗油”业务期间,经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文的授意,粤A公司的管理层为保障穗某公司的顺利运营为穗某公司提供航运油品的海事报备手续、原料采购、安全管理、技术支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逃避查处等服务和便利。其中被告张某代表徐某文负责A公司全面事务的管理事宜修改”中字头企业海洋环保项目的规划将穗某公司“洗油车间”以A公司“过滤车间”的名义纳入海洋环保项目的规划进行报建审核通过A公司为穗某公司购买原料硫酸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白土渣及酸渣的合同,为穗某公司安装监控以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并要求A公司对穗某公司的业务进行保密。被告彭某华负责租罐业务的具体跟进和实施A公司以其名义为穗某公司购买原料硫酸100吨时由彭某华负责向公安机关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后彭某华又代表A公司与湛江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某公司)签订合同,以处理A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含油物质”和“含油污泥”为名帮助穗某公司违规处理非法“洗油”产生的危险废物酸渣和白土渣并在穗某公司运输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安排车辆进出厂区。


经统计绿某公司在穗某公司没有填写危险废物联单的情况下为穗某公司处理酸渣 631吨。被告黄某东为使A公司能够承揽穗某公司的酸渣处理业务多次进行酸渣处理实验和购买相关设备,在穗某公司运输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安排车辆进出厂区并放任穗某公司对没有进行环保报备的危险废物非法处理。被告何某仔负责对穗某公司油品进出、装载及“洗油车间”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并组织和协调穗某公司从油品储罐内抽取危险废物罐底油约40吨到“洗油车间”进行非法“洗油”。


后因绿某公司拒绝为穗某公司处理白土渣,穗某公司厂长被告李某垣经被告陈某胜介绍将白土渣售卖给被告李某品(其油泥加工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头坡塔脚北街5号对面)李某品将白土渣又转卖给经营压油工厂的被告李某均(其油泥加工厂位于清远市某地的一家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彭某波和被告徐某光(其油泥加工厂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管理区蛤蚧山北帝庙)并聘请被告管某南的车队负责运输白土渣到上述人员的广区。李菜品、李某均、和徐经营压油工厂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开工建设并分别投人生产危险废等相营质的情况下将白土渣通过煮烧或压榨加工的方式提炼出油品后销售牟利。李某品、李某均、彭某波和徐某光在处理上述白土渣过程中均存在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行为工废矿物油、含油泥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均采扬散、防漏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1危、存、理的环境保护条件上述危险废物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等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与破坏。


经统计被告穗某公司和A公司共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罐底油40吨,全部被告共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白土渣1074.81吨。穗某公司非法处置“洗油”产生的酸渣、白土渣两种危险废物,“酸渣”通过A公司的协助违规交由绿某公司处理。非法“洗油”所产生的白土渣等危险废物经陈某胜倒卖至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头坡塔脚北街5号对面李某品的油泥工厂、位于清远市某地的一家矿业有限公司李某均的油泥工厂和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管理区蛤蚧山北帝庙彭某波和徐某光的油泥加工厂三处非法处置地点。


三处涉案地点现场已经清理完毕,未处置的白土渣147.06吨全部经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运至涉案地点A公司“洗油车间”,加上原穗某公司未运出去的白土渣约30吨,共约177吨白土渣及涉案其他涉及危险物管理的物品存放在仓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起诉方要求已由A公司合法处置完毕避免了二次污染。


争议焦点

原告未能证明罐底油危害后果以及处置白土渣的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及相应损失金额。


代理意见

1广州市某人民法院于2023作出刑事判决,被告穗某公司、A公司、崔某荣、陈某樵、陈某洪、陈某达、张某、彭某华、黄某东、何某仔、陈某胜、李某品、李某均、徐某光、彭某波、管某南和李某垣等人均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方益民、张汉海、罗永宝三名专家于20189月联名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中载明了罐底油的危害。

3.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陈能场出庭发表专业意见对处置白土渣的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及相应损失金额提供了专家意见。


处理结果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告A公司将其库存的白土渣、酸渣、罐底油等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完毕。A公司与穗某公司于 20227月支付赔偿款15000000该款项直接上缴国库用于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被告A公司承诺于 2022年至2030年用于环境公益业的支出不低于1000000第三人中字头企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上面所列债务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A公司支付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和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在《广州日报》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中央环保专项督察案件体现了与生态环境蹉商机制的有机结合也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并将此案列为指导性案例。目前被告已按调解协议逐步履行了法院调解书的条款。


专家点评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涉及的利益主体是生活在被污染环境中的大量人民群众,受理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请及证据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而这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污染现场已不复存在,难以对环境被污染的程度进行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又相对薄弱,如仅仅按照举证规则裁判,结果明显不足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修复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针对本案存在的疑难复杂状况法院在认真研判案情的基础上与检察院、原告反复沟通后确定了调解的整体工作思路。本案调解结案更加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同时相较一次性的赔偿及道歉让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持续性地参与环境公益事业更加能够让环境侵权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也更加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我国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展现了公益组织、检察机关联合办理案件的水平和实效。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在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立体打击有效遏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切实保障了南沙自贸区的绿色生态环境,为优化自贸区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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