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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权利如何保障?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所有债权人均有权申报债权,并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参与到破产财产分配的过程中来。此外,对于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而言,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无担保普通债权人则按照法律规定顺序获得清偿。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赋予了债权人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处置行为的权利,以及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怎样?
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主要涉及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等环节。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一旦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将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随后,由管理人负责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营业、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事项。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将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给债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来保障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