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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多个担保人如何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同一债务多个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上,首先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则适用法定原则。对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民法典》第392条提供了具体的指引;而对于数个保证人同时存在的情况,《民法典》第699条则给出了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担保人代偿后能否直接追偿债务人?
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即代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是因为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成为了债务人的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处理同一债务多个担保人分担责任的问题时,首要考虑的是各方是否已有明确约定,并在此基础上参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