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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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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及其行使条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1月8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及其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的保全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补救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
  法律咨询: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及其行使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须后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严重恶化;(2)须该情形可能危及先履约方的利益。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5)须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管辖、诉讼标的、判决的效力等一系列的诉讼法上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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