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何异同 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

添加时间:2022年3月9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林智敏,广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何异同

  核心内容: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何异同他们三者的相同点是三者均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组成,三者均存在着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所涉及债务均须合法且具有可转让性。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三者的异同。

  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债务加入,即广义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

  三者的相同点:

  1、三者均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组成。

  2、三者均存在着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且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3、所涉债务均须合法且具有可转让性。依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让。

  三者的不同点:

  1、构成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的条件是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而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作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条件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

  2、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二人。第二人代为履行,承担债的主体仍然是债务人。债务加入,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债务人和第三人。

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

  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借贷关系之后,有可能会存在很多风险,比如说借出去的钱也有可能收不回来之类的风险,那么债权债务的转让有哪些风险呢债权受让人与新债权人都具有风险,应注意防范。

  一、债权债务转让注意事项

  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债务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

  债权让与人在未如实收到债权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