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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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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股东不变更登记怎么办?办理股权转让如何处理?有哪几种形式

添加时间:2022年4月8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林智敏,广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股权转让后股东不变更登记怎么办?

股权转让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买股票就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转让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如果股权转让后股东不变更登记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还具有效力吗

一、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从公司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判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据新公司法第 74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规定明确股权转让后须变更股东名册。

二、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理由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通过上面的回答,大家对股权转让后股东不变更登记怎么办这一问题应该已经有了答案了。虽然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需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只是对事实的确认,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不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办理股权转让如何处理?有哪几种形式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有偿的转让给他人,转让的流程需要面面俱到,避免日后出现各种各样的麻烦问题。那么办理股权转让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形式有哪几种呢下面就让的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吧。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一、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1、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2、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二、办理股权转让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即缔约过失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所以办理股权转让如何处理呢,简单的来说就是要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才能实现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先履行后转让还有一种是先转让后履行,两种都有其利弊,股权转让的风险较大。股权转让形式分为内部转股和向第三人转股两种形式,向第三人转股的形式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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