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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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所具有的功能 怎样转让债权才能有效呢?

添加时间:2022年3月9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林智敏,广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我国票据所具有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兑功能。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从票据的最早起源来看,正是“汇”和“兑”的需要,才孕育了票据这一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物的诞生。而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使得票据的汇兑功能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现代国际贸易,几乎绝大多数是利用票据的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以票据作为商品交换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手段,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表现。


  3.信用功能。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效益。同时,贴现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将票据转化为现金,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票据的信用功能,已成为票据最主要的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结算功能。又叫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就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复杂的结算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完成的。通过票据交换所,将到期票据相互抵销。


  5.融资功能。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即通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一般说来,各国的商业银行均经营票据的贴现业务,中央银行则经营票据的再贴现业务。银行经营贴现业务的目的就是向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



怎样转让债权才能有效呢?

  核心内容: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会受到哪些条件限制呢怎样转让债权才能有效呢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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