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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各区县财政部门国债管理职能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9年1月8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5号《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精神,现就各区县财政局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维护国债信誉,确保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各区县财政局要发挥对本地区国债市场的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区(县)国债承销,分销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 
  二、对本市区(县)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交易、兑付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财政局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行国债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扰乱国债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组织本区(县)国债兑付工作,并对市财政局核拨的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汇总兑付报表,开展常年兑付业务。 
  四、根据授权及具体要求,配合市财政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等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国债发行、兑付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六、配合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国债代保管凭证》。 
  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债(1996)1001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系统国债券清点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已兑付国债券的清点、互点等销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已兑付券面与国债兑付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建立规范的国库券券库管理制度,配合市财政局对本区(县)内各国债经营机构库存券进行审核,协助市财政局对本区(县)所辖区域内的登记公司、交易场所托管库进行定期检查。 
  九、实施各时期市财政局规定的其它业务工作。 
 
 
财政部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市场监管工作还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场中出现的借国债的名义擅自筹资、在国债兑付工作中不执行国家兑付政策以及在国债二级市场中的卖空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债信誉,已成为国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作用,是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基于目前我国国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国债市场建设对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设置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财政部门在国债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协助财政部组织区域性国债承销、分销工作,尤其是组织好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柜台销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国债等扰乱国债市场的行为,当地财政部门有权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二、代表财政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对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政策、交易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当地国债场外交易市场(含柜台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当地银行、财政、邮政、证券经营机构的国债兑付业务,负责对财政部核拨的国债兑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了解兑付进度并汇总本地区国债兑付报表。按照方便国债投资人、维护国债信誉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债常年兑付业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的行为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四、配合财政部国债司加强对地方级证券、国债期货的财务监管,监督各地方级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证券交易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汇总财务报表。 
  五、配合财政部负责本地区国债发行的宣传工作,依照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国债工作的政策规定,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组织本地区国债业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对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领用、登记、使用、核查及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七、受财政部委托,组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的收缴及销毁工作,做好已兑付券面与国债兑付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建立规范的国债券券库管理制度,对各证券机构券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各国债经营机构库存的代保管实物券实施审核。受财政部委托,对开展国债托管业务的当地登记公司、交易场所托管券库进行定期检查,从制度上加强管理。 
  九、协调本地区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市场管理工作。 
  十、各时期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责。 
  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银行、证券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国债市场的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国债发行及国债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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