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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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期借款中常见的作假手法有哪些?应付债券中常见的作假手法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9年3月7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作假”一词,例如假的产品,而“作假”不仅仅只是在物质上,在金融方面也是有着“作假”手法的,很多人为了利益可以说是不择手段的,那么长期借款中常见的作假手法有哪些?应付债券中常见的作假手法有哪些?

  林智敏,广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执业期间提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http://www.whzqzwjflaw.com/

长期借款中常见的作假手法有哪些?

  1. 利息不入费用,长期挂账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利息要预提。作"借:财务费用,贷:长期借款"的帐务处理。有些企业为了完成计划利润,长期借款利息不预提,长期挂账,隐瞒亏损。待支付利息时,作"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

  如某制药厂1999年1月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年利率8%,期限3年,每季度提取利息1万元。公司为了实现计划利润,自4月份起不再预提利息,而支付利息时作"借:特摊费用,贷: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

  2. 混淆资本化利息

  根据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长期借款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的利息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不能计入期间损益;在固定资产支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有些企业为了体现利润,在固定资产支付使用后作"借:固定资产,贷: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不将利息计入期间费用。

  如审计人员在对某动物研究中心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中心1999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款项1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5年,用于建造试验室。该试验室于 1999年3月1日动工,2000年3月1日完工。2000年4月1日的会计分录中,该中心作"借:固定资产,贷:长期借款"的帐务处理,没有将利息收入列为期间费用,由此造成虚增利润的后果。

应付债券中常见的作假手法有哪些?

  1.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

  有些企业发行债券没有合法的程序,通过伪造一些资料(或数据)来骗取审批手续。如某企业为了获准发行债券,遂将上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人为地调至限额,骗取发行资格。

  2. 变相提高债券利率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的利率的1.4倍。有些企业为了给内部职工以优惠或为了尽快发行债券,就采用折价发行债券的方式发售,从而变相提高债券利率。

  例如,某制药厂年初以90万元的价格发行面值为100万元的两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3%,同期银行存款储蓄利率为10%,由于该厂折价发行债券,无形中使利率提高。

  3. 溢(折)价不摊销

  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就会采用不摊溢(折)价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如某一企业1998年1月1日发行5年期面值为500万元的债券,票面利率为10%,企业按510万元的价格发行,1998年12月1日企业计提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50,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5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在到期日内分

  摊溢折价。该企业多计费用2万元,从而造成少计利润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66万元。正确的会计分录应为:借财务费用48,借:应付债券--债券溢价2,贷:应付债券--应付利息50"。

  4. 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如果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则应付债券上的应计利息以及溢价和折价的摊销,以及支付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在资产交付使用后计入财务费用。有些企业为了完成目标利润,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依然将债券计入财务费用。有些企业为了完成目标利润,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依然将债券利息及折价摊销额计入"在建工程",从而达到少计费用,多计利润的目的。

  如某石化企业 1998年1月1日发行面值为1000万元的债券用于新建车间,企业按900万元发行,票面利率为10%,2000年1月1日该车间交付使用。但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2000年4月1日计提利息时,作"借:在建工程,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贷:应付债券--债券折价"的账务处理。

  5. 债券使用超出章程范围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有的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擅自改变用途,使债权人无形中承受极大的风险。

  如某企业以购建几条大型生产线为借口发行债券筹集资金10000万元,由于当时股票市场十分看好,便将10000万元全部投于股市。由于股市风云变幻,该企业在1个月之内便损失500万元。

  林智敏 湖北武汉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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