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2019年借款合同何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处理原则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5月20日 来源: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whzqzwjflaw.com/

  或许说起民间借贷的行为,大家或许都或多或少有接触过,但并未真正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解。特别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与违约金方面的问题上。那么,借款合同何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处理原则是什么?

  林智敏,广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从业以来,秉承“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积极遵守律师执业操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对当事人做虚假承诺,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最大利益。

借款合同何时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的利息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林智敏 湖北武汉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